摘要:鉴于我们采取了史无前例的、非常严格的措施,因此也有可能是通过付出巨大的代价,换取第二波疫情不再发生。 ...
近年来,我国的科技工作者和华人科学家在生物医学领域取得了非常突出的成绩,有些科研成果是具有世界影响力的。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研究同样存在一些限制性。研究结果表明,在当时严格防控的条件下,两所医院和公共环境总体是安全的。
但在患者使用的厕所中气溶胶病毒载量较高,提示患者大小便冲水过程可能是病毒气溶胶的一个重要来源。2003年,在SARS疫情之后,香港的一项回顾性队列研究表明,空气传播可能在该疾病的传播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两个采集位点例外,一个距离一家百货商场入口约1米的人群聚集处,顾客经常经过。方舱医院B区和C区的防护装置解脱室PARR内为亚微米范围。结果显示,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大部分患者区PPA空气中SARS-CoV-2浓度普遍很低或检测不到,说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ICU、CCU和病房内负压隔离和高空气交换率对限制SARS-CoV-2的空气传播非常有效。
在医院外公共区域PUA,大部分位点SARS-CoV-2气溶胶浓度非常低(低于3拷贝/立方米)或检测不到。在武汉地区疫情的高峰时期,研究团队深入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东院重症及普通病房、武昌方舱医院病区及厕所、居民小区和超市等具有代表性的医院及公共环境等采样点,进行气溶胶样品的采集,并利用团队前期研发的新冠病毒数字PCR检测等技术,定量分析了各采样点样品的新冠病毒气溶胶载量及其空气动力学特征。(4)通过查重软件检查重复率,可以作为判定文字抄袭的参考依据。
此类不端行为认定较难,有否较多的第三者旁证可能是判定的要害。判定这样的案件相对容易,其要点是由专业人员对买受论文者进行问询、要求其提供并核对原始实验记录等。本文试图将常见的科研不端行为穷举为20种,共分为六大类。或者虽未表述为自己的成果,但却不明确标注这些成果的真正所属。
表现为:(1)科研人员不真实地公开描述了个人的履历、学术经历等。抄袭是最主要的学术剽窃行为,相关概念在著作权法中也有界定。
希望对大家认识和批判科研不端行为有所裨益。科研人员为谋取个人利益和荣誉,对于自身或其他利益关联方的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的学术价值、商业价值等以特定方式包装、剪裁、夸大,从而误导评审人员、公众和投资人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根据科研不端行为的概念,通过研究近年各种科研不端案例,笔者认为科研不端行为的认定有四个要件: 一是行为主体是科研人员。是将已有的科学实验数据、图表等加以修饰、改动等,使其符合自己的预设结论,进而谋求不当利益。
不主动申明或回避这些潜在或现实的利益关系,造成不良后果的,可认定为学术不端。在这个判断的基础上,科研人员的不端行为有可能同时违反了相应的组织纪律、行业规范甚至相关法律法规,这些判断要由相应的部门和团体做出。表现为:(1)在学术评议(包括机构评议、个人科研评议、项目申报评审、个人晋升评审、学位论文评审、科研论文审稿、各类学术荣誉和科技奖励评审等)过程中,科研人员必须主动申明或回避特定的利益关系,如亲属、同学、同事,曾经或未来的科研合作方等等。第五类:学术侵权 是一类在科研活动中故意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被指控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以及该行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是认定学术不端的要点。按照规定需进行伦理审查的科学研究,科研人员应主动在科学实施前提交伦理审查申请,并通过伦理审查,获得相应许可。
本文是笔者研究国内外各种科研不端案例的学习小结,也结合工作实践对每种科研不端行为的判定给出了判定要点建议。利用各种不实手段,编造科研结果、结论和产品。
同样地,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性这一判断也只能由同行专家确定。此类不端行为判定的要点是揭示其所发布的内容和其固有成果客观表述之间的差距。包括学历、学位、学术荣誉、学术成就等。由于科学研究的结果可能与资助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对公众全面准确理解相关科研成果至关重要。是指在学术交流、研讨过程中得到了一些有价值的思想,全盘地接受和使用这些思想而不加以标注和致谢的行为。(3)一稿多投也是一种自我抄袭的形式。
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在文章发表或奖项申报等学术活动中,将本应该署名人员排斥在署名之外。
20.不执行伦理审查意见。认定的要点是检查其是否拥有合规的伦理审查意见书
11. 故意忽视他人的重要学术贡献。是指在学术交流、研讨过程中得到了一些有价值的思想,全盘地接受和使用这些思想而不加以标注和致谢的行为。
这个统计表明,学术共同体尚未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具体表现进行系统梳理并达成广泛共识。在文章发表或奖项申报等活动中,未按照真实的学术贡献,正确地排序相关作者。第六类:不守科研伦理规范 科研伦理是指科学研究过程中需要遵守的社会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一些政府文件中把科研机构和基金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不当作为也列为科研不端,并不妥当。
如果是吸金的不良黑期刊,则编辑部的审核就更加形同虚设了。在生物医学等涉及人类的研究中,科研人员未履行相应义务,确保受试者享有应有的知情权。
此类不端行为认定较难,有否较多的第三者旁证可能是判定的要害。学术交流中正常的相互启发和恶意地对他人的学术思想进行了剽窃是较难区分的,其间并没有一条明确的界限。
或把其学术思想或技术路线透露给自己的学生、亲属、同学以及其他利益关联人,从而使后者取得相应的利益等。学术造假调查有时并非易事,辨别一些实验图表的真伪往往需要专业的人员和技术手段,认定的要点是由小同行专家仔细地审看科学实验的原始记录与已发表论文的一致性。
严格意义上说,科技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行为受国家法人机构行为规范或公务员行为规范约束。只有真正的同行才能理解进而捕捉到同行的不轨意图。在学术活动中故意不披露应该披露的利益冲突关系。同样地,一个科研人员模仿单位法人签字申报了某项科研成果,这件事情的查实主要依据的是司法鉴定而不是科研判断,其行为又已触犯法律,因此不宜归于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范畴。
造假是主观虚构和描述了不存在的事实,或将客观事实加以修饰,使其失去客观真实性。或者虽未表述为自己的成果,但却不明确标注这些成果的真正所属。
判定的要点是确认被指控人在受试者个人隐私泄露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一般指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使用他人的学术成果,并声称或暗示这些成果为己所有。
需要更改实验方案、扩大研究内容、超出原有伦理审查范围的,应重新进行伦理审查。该行为的本质是伪造同行评议意见,故归于造假一类。